• 105學年度修業細則
  • 首頁 > 105學年度修業細則

105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日本語文學系碩士班修業細則

 

本辦法經89.3.14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後開始實施

本辦法經91學年度日文所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

      本辦法經94學年度日文所第一、二次所務會議修訂

本辦法經95學年度日文所第一、二次所務會議修訂

本辦法經96學年度日文所第三、四次所務會議修訂

本辦法經98學年度日文所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

本辦法經101學年度日文系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訂

本辦法經104.2.25 103學年度日文系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

本辦法經105.2.19 104學年度日文系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

一﹑修業年限、學分

 

1. 修業年限至少兩年。前兩年每學期至少修一門課(論文除外)。

2. 畢業學分30(含論文4學分)。

3. 於校內、外其他研究所(含碩、博士班)選修相關課程,至多承認4學分;惟選修本校外語學院跨文化研究所語言學碩士班華語教學組「華語文教學模組」或「國際醫療翻譯學分學程日文分組」課程,可單獨或合併其他選修課程,承認至8學分。

 

 

二﹑指導教授

 

1. 研究生和教授商量後最遲應於第三學期結束前申請認定初步論文題目,並填寫指導教授核定申請表

2. 指導教授須為本系專、兼任教師(助理教授以上,或有博士學位者)。

3. 指導教授最多得收3名同一學年入學之申請者。

4. 指導教授以一人為原則,亦可由二位教授共同指導,但須提出申請。

 

 

三﹑碩士論文、口試

 

 1. 論文提交前須參加論文期中口頭發表會。

2. 申請期中口頭發表者須繳交文期中口頭發表申請書乙份經指導教授認可的4000~6000字(不含目次、參考文獻)論文期中發表大綱(依範本規定)。

3. 每個學年舉辦兩次論文期中口頭發表會。收件時間為上學期12月15日至12月30日,下學期5月15日至5月30日。口頭發表會於每學期期末考後一週舉行。

 5. 發表會後經系務會議決議通過者始可開始擬寫論文;未通過者須重新申請口頭發表。

6. 論文完成後,需填寫論文學位口試申請書,由指導教授簽名後連同三本論文草本一起交給助教完成口試申請程序,並由指導教授邀請校內外相關研究之教授組成口試委員會,擇期進行口試。口試委員包括指導教授在內三人以上(含),其中一人需為校外人士。

7. 論文學位口試申請時間上學期為11月20日~12月20日止;下學期為5月20日~6月20日止,逾時將遞延至下一學期。

  8. 通過論文學位口試後,離校手續請依論文提交作業辦理。

 

 

四﹑其他研習

 

1.      每學年至少參加相關之校內外研討會2次及演講2次以上。

2.      每學年至少參加1次零學分之密集課程。

3.      學位論文提交前須於校內外學術研討會或學術期刊發表乙次論文。

 

五、  本細則未盡事宜,以個案方式辦理。

 

六、  論文寫作格式論文繳交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