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9.14日文系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7.10.02日文系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系教評會會議通過
92.12.15日文系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教評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輔仁大學各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由下列人
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所)主任兼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推選本系(所)專任副教授以上之教師
所組成,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系教評會成員至少五人,以奇數為原則,且具有教授資格者不
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ㄧ。人數不足時,得聘請外系或校外符
合資格者擔任之。
第三條、系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應
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或委由其他人員代理。凡審議事項涉及委
員本身或其親屬在三親等以內者應迴避。
第四條、系教評會之職責:
系教評會依本系、所(含進修學士班)發展需要及國家、校、院相
關法令規章規定,遣原因認定、延長服務及其他依法應予審(評)
議之事項及兼任教師之聘任、升等等重要事項先行初審,審查通過
後,提送院教評會。
第五條、系教評會開會時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非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
召集人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本辦法之施行細則由系教評會訂定之。
第七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