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輔仁大學學生選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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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4月13日88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年7月5日89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年5月19日93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5月4日9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4月19日95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4月29日9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規範學生選課事宜,特依本校學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輔仁大學學生選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選課,須依照各學院、全人教育課程中心、各學系(所)之相關規定及當學期學生選課須知辦理。
第三條:學生選課,以選修本班開設之課程為原則。但各系(所)另有規定或因上課時間衝突等特殊情形,經系(所)主管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辦理選課錯誤更正期間,選修本系(所)以外之課程者,須經本系(所)及開課單位主管核可。開課單位得因設備所限、座位不足或人數額滿等因素拒絕其選修。
第五條:93學年度(含)以前入學之學士班學生,一至三學年每學期必修體育。
94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士班學生,一至二學年每學期必修體育,但經核可抵免者,不在此限。
必修體育成績不及格或缺修者,得於任一學期或暑期重修,但一學期以修習二科為限。
第六條:84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士班學生,一年級每學期必修軍訓。但經核可抵免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連續性之課程,需先修低年級之課程及格,再修高年級之課程,但特殊情形經系(所)主管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全學年課程,未修習上學期者,不得先修下學期。但經任課教師同意及系(所)主管核可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學士班學生修習學年課程,上學期成績不及格,但達50分(含)以上者,得續修下學期課程;50分以下者,應經任課教師同意及系主管核可,始得續修。
第十條:辦理選課錯誤更正期間截止後,選課清單有科目衝堂者,教務處課務組得強制其保留其中一科目,退選其他衝堂之科目。
第十一條:學士班學生修習學分數,第一、二、三學年每學期至少須修習十二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九學分。
進修學士班學生修習學分數,一年級每學期至少須修習十學分;二至四年級每學期至少須修習九學分。
延長修業年限或醫學系五年級以上學生,必修科目不及格需重修者,不受前二項最低修習學分數之限制。
學士班學生因情形特殊,每學期修習學分數超過三十二學分者(不含醫學系),需經導師與系(所)主管輔導同意。
碩、博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由各系(所)另定之。
修習學分數未達最低標準者,應由所屬系(所)了解原因後,經輔導仍未改善者,得勒令休學。
 
第十二條:學生選修之課程,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實習費或其他相關費用者,須於規定期限內繳清。
未繳清前項費用且未於選課期間辦理退選者,仍保留其選課紀錄;並依學則第十條規定,次學期不得註冊;應屆畢業生,暫不核發其畢業證書。
第十三條:學生選課清單須詳細核對,並依規定日期繳回教務處課務組存查。當學期有選課爭議時,均以加退選後選課清單為認證依據。清單上未列之科目,雖有上課不予承認;已列之科目未辦退選亦未上課者,成績以零分登記。如未繳回清單者,一律以教務資訊系統電腦檔案為準。
第十四條:學生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因特殊情況,無法繼續修習課程,得申請停修。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書,經任課教師、就讀學系所主管同意後,送交教務處辦理。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至遲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學期考試開始前一個月提出。
第十五條: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限。但情況特殊者檢附證明文件經任課教師、就讀學系所主管同意及教務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停修後碩、博士班學生修習科目不得少於一個科目(含論文);學士班學生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九學分,進修學士班學生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六學分,惟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碩、博士班學生,及延長修業年限之學士班學生,停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第十六條:停修課程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單,於成績欄註?「停修」。停修課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第十七條: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之課程停修後,其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輔仁大學學生選課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 十四 條:
學生於加退選課程截止後因特殊情況,無法繼續修習課程,得申請停修。應填妥停修課程申請書,經任課教師、就讀學系所主管同意後,送交教務處辦理。
學生申請停修課程,至遲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學期考試開始前一個月提出。 新增條文。
第 十五 條:
停修課程每學期以一科為限。但情況特殊者檢附證明文件經任課教師、就讀學系所主管同意及教務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停修後碩、博士班學生修習科目不得少於一個科目(含論文);學士班學生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九學分,進修學士班學生修習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六學分,惟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碩、博士班學生,及延長修業年限之學士班學生,停修後至少仍應修習一個科目。 新增條文。
第 十六 條:
停修課程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單,於成績欄註?「停修」。停修課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新增條文。
第 十七 條:
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之課程停修後,其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 新增條文。
第 十八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條序變更。
第 十九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條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