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含)學年以後入學學生適用
輔仁大學英國語文學系進修學士班修業規則
100.12.28 100學年度第2次英國語文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1.04.09 100學年度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
101.04.26 100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5.03106學年度第 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英國語文學系進修學士班(以下簡稱本系)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及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規定如下:
(一)修滿全人教育核心課程8學分。
(二)修滿基本能力課程12學分。
(三)修滿通識涵養課程12學分。
(四)修滿專業必修課程72學分。
(五)選修課程中包含本系專業選修課程至少10學分。
(六)畢業學分數為全人教育核心課程、基本能力課程、通識涵養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及選修課程五者之 學分數,至少128學分。
(七)基本能力校定畢業門檻:英文需修畢基本能力課程,107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須通過資訊學科 學習能力檢測,其執行方式及標準依「輔仁大學學生基本素養培育與檢測實施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系畢業門檻規則如下:
英語能力檢定考試:通過CEFR(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B2 (含)以上或其他程度相當之英語檢定標準。
大三下學期結束前未通過語測標準者,須出示兩次未通過之成績證明,始得補修本系開設之2學分
「英語能力檢定與自主學習」課程,修讀成績及格者,視同通過本系英語能力檢定標準。
補修課程學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
第四條 選課規定:
(一)「文學概論」為所有其他文學與文化課程之先修課程,與「外國語文」為具有連貫性之本系專業核心課程,
須同時修讀,始得兩科完整學分。
(二)「英語語言學概論」為所有其他語言研究課程之先修課程。
(三)「基礎英文寫作」擋修「中級英文寫作」,「中級英文寫作」擋修「高級英文寫作」。
「英語會話(一)」擋修「英語會話(二)」,「英語會話(二)」擋修「英語會話(三)」。
「英文寫作」或「英語會話」課程任一學期不及格,必須重新修習「英文寫作」或「英語會話」課程一學年
(上、下學期),重覆修習的課程其學分不計入 畢業總學分。
第五條 年度英文寫作聯合會考規定
範圍:大一為「基礎英文寫作」聯合會考;大二為「中級英文寫作」聯合會考。
(一)對象:修讀「基礎英文寫作」及「中級英文寫作」者。
會考成績倒數10%的人為不及格,當學期英文寫作課亦視為不
通過(不及格)。
(二) 通過會考的人,會考成績將佔學期總成績10%;若授課教師評
估該生仍無法達到該學期寫作課通過之標準,該學期課程還是視為不通過(不及格)。
第六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及部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