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部學分承認辦法
以下條例適用於109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
一、畢業總學分數為 128 學分
本系訂定必修學分數共計102學分(內含全人教育課程 32學分、專業課程 70學分)。
二、承認外系學分共計為 10 學分(外系選修學分可到全校各系選修,軍訓、體育及通識課程不包含在內。)
三、歷史與文化
100學年度大一新生「歷史與文化」課程至少修2學分。
自100學年度起,「歷史與文化」課程改為通識涵養三領域學群課程之一,即「人文與藝術領域」、「自然與科技領域」(資訊科技學群除外)及「社會科學領域」中皆有「歷史與文化」課程,即可於任一通識涵養領域課程修讀,且可計入所屬通識領域規定之學分數內。
以下條例適用於一百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
一、畢業總學分數為 128 學分
本系訂定必修學分數共計104學分(內含全人教育課程 32學分、基礎科學 21 學分、專業課程 51學分)。
二、承認外系學分共計為 6 學分(外系選修學分可到全校各系選修,軍訓、體育及通識課程不包含在內。)
三、歷史與文化
100學年度大一新生「歷史與文化」課程至少修2學分。
自100學年度起,「歷史與文化」課程改為通識涵養三領域學群課程之一,即「人文與藝術領域」、「自然與科技領域」及「社會科學領域」中皆有「歷史與文化」課程,即可於任一通識涵養領域課程修讀,且可計入所屬通識領域規定之學分數內。
以下條例適用於九十九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
一、畢業總學分數為 128 學分
本系訂定必修學分數共計104學分(內含全人教育課程 32學分、基礎科學 21 學分、專業課程 51學分)。
二、承認外系學分共計為 6 學分(外系選修學分可到全校各系選修,軍訓、體育及通識課程不包含在內。)
本辦法經本系九十八學年度上學期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以下條例適用於九十八學年度入學之學生:
一、畢業總學分數為 136 學分
本系訂定必修學分數共計105學分(內含全人教育課程 32學分、基礎科學 21 學分、專業課程 52學分)。
二、承認外系學分共計為 6 學分(外系選修學分可到全校各系選修,軍訓、體育及通識課程不包含在內。)
本辦法經本系九十五學年度下學期系務會議(九十六年三月)通過後實施。
以下條例適用於九十三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
一、畢業總學分數為 136 學分
本系訂定必修學分數共計105學分(內含全人教育課程 32學分、基礎科學 21 學分、專業課程 52學分)。
二、承認外系學分共計為 6 學分(外系選修學分可到全校各系選修,軍訓、體育及通識課程不包含在內。)
本辦法經本系九十五學年度下學期系務會議(九十六年三月)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