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科技領域之「資格考」相關規定
1、資格考專攻領域規定(光電科技領域):
A、筆試部分:本領域所開設或認定之課程科目,可選考並必須通過其中二科。
B、口試部分:於筆試通過後一年內提出書面之專題研究計畫,並經由論文指導 與審查委員會舉行口試。
(1)考試日期:
➔ 筆試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考試,需於前一學期期末考週結束前提出申請,填寫「資格考報名表」送交所辦。(生物科技領域於筆試時需先填寫成立「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表格)
➔ 口試時間由各領域自訂,應於口試舉行日前二星期向所方提出申請,填寫「資格考報名表」與填寫成立「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送交所辦。
➔ 若校外口委欲開車前來,請填寫「貴賓進出校園申請書」,並告知秘書,則可申請本校免費停車。
(2)考試期限:
➔ 於就讀博士班第二學期起開始參加考試,且必須在第八學期(休學期間不計入年限,且不可參加考試)結束前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否則應予退學。
(3)「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之組成:
A、論文指導教授應由本校理工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含)以上教師擔任,填寫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表格,並經領域召集人核定後送交所方核備。
B、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由校內外具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者三名組成,由論文指導教授擔任召集人。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委員除協助及指導論文研究外,負責審查該生之論文計畫書、論文研究題目或方向之變更、論文研究進度及擔任博士論文學位口試資格審查等事宜。
C、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委員若有變更時應立即告知所方,並重新填寫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表格。
(4)考試規定:
A、筆試:各科申請報考以兩次為限。
B、口試次數以兩次為限,由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全體委員擔任口試委員。
(5)博士候選人:
A、資格考通過,方正式成為博士候選人。
B、需筆試與口試通過後方成立。所辦送交及格名單至教務處核備。
(6)更換指導教授:
➔ 需填寫申請書,由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簽名,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得更換,必要時得加考全部或部分資格考試。
光電科技領域之「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1、學位考試專攻領域之畢業要求規定(光電科技領域):
A、學生申請論文口試前,至少須有兩篇英文論文已發表或被接受於國內外 SCI 學術期刊。
B、兩篇論文中至少一篇必須在國外發表,且每篇論文只能有一位主要作者。
(1)符合修業學分之規定。
➔ 必修課程:共 8 學分,含「專題討論」與「專題研究」各 4 學分。
➔ 選修課程:15 學分以上 【95 學年度(含)前入學為 16 學分】
A、應選修 12 個以上專攻領域學分。【95 學年度(含)前入學為 13 學分】
B、至少選修 3 學分非專攻領域課程。
C、「英文科技論文寫作」課程 3 學分不計算在內。
➔ 博士論文:12 學分
(2)語言要求(需滿足下列三者之一):
➔ 在英語系國家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修業兩年以上。
➔ 曾考過 TOEFL且成績達 550 分或電腦化托福測驗成績達 213 分以上。
➔ 修讀本所開設的「英文科技論文寫作」課程(3 學分),成績達 70 分以上。
3、學位論文口試:
➔ 符合上述條件,經指導教授同意、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申請學位論文口試,經口試委員口試通過後,方可授與博士學位。
➔ 本所授予學位中文名稱為—理工博士;英文名稱為—Doctor of Philosophy(Ph.D.)。
➔ 學位口試委員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應包含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全體委員。
➔ 博士班考試委員之選定及資格,依據應科所學位口試規範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