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2 15:45 [一般]資格考試
各領域共同規定
(1)考試日期:
(2)考試期限:
➔ 於就讀博士班第二學期起開始參加考試,且必須在第八學期(休學期間不計入年限,且不可參加考試)結束前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否則應予退學。
(3)「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之組成:
A、論文指導教授應由本校理工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含)以上教師擔任,填寫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表格,並經領域召集人核定後送交所方核備。
B、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由校內外具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者三名組成,由論文指導教授擔任召集人。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委員除協助及指導論文研究外,
負責審查該生之論文計畫書、論文研究題目或方向之變更、論文研究進度及擔任博士論文學位口試資格審查等事宜。
負責審查該生之論文計畫書、論文研究題目或方向之變更、論文研究進度及擔任博士論文學位口試資格審查等事宜。
C、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委員若有變更時應立即告知所方,並重新填寫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表格。
(4)考試規定:
A、筆試:各科申請報考以兩次為限。
B、口試次數以兩次為限,由論文指導與審查委員會全體委員擔任口試委員。
(5)博士候選人
A、資格考通過,方正式成為博士候選人。
B、需筆試與口試通過後方成立。所辦送交及格名單至教務處核備。
(6)更換指導教授:
➔ 需填寫申請書,由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簽名,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得更換,必要時得加考全部或部分資格考試。